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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报废车回收:突出透明阳光监管,转变市场化发展

  报废机动车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必须要按最严格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管理。各方主体重新定位、确定职责,由此形成“新监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新《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报废车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由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车及所有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回收企业应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并上传至信息系统。

  面对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制度体系的核心调整转变,企业需重新思考自身定位、发展模式、管理体系等,转向以法律规范为框架、行业自律为基础的市场化发展模式。

  展望未来,新的细分市场、新的业态模式、新的技术革新、新的产业链价值及新的管理方式将是国内报废车市场五大值得期待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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